• 【清廉知识大家学】“两带头五整治”党纪法规专题学习(一)
  • 发布时间:2023-08-02 09:02:27    阅读量:
  • 编者按
           2023年7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开展“两带头五整治”纠风防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旅游、打牌赌博、酒后驾车等五类突出问题。《清廉知识大家学》专栏收集整理了“两带头五整治”涉及党纪法规相关知识,邀您一起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真正让纪法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国企人员可以接受客户的商务宴请吗?
    ​       国企职工不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干部,参加客户宴请是商务活动中难免的事。但是需要注意,全面从严治党国企没有例外。国企的党员干部也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求。一是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办事,不能参加豪华奢靡的宴请活动。二是对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要十分谨慎应对。三是不能参加客户提供的违纪违法的接待活动,守住底线。四是参加客户商务宴请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二、 党员干部替人办事,亲属收礼违纪吗?
    ​       我们党的纪律不但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收礼,也同样禁止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党员干部或许出于种种考虑,从不亲自收礼,却纵容默许亲属违规收礼,并常常以不知情辩解,以图逃避党纪责任追究。这些暗度陈仓、掩耳盗铃的行为同样也是违反党的纪律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对该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处分。倘若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知晓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则涉嫌共同受贿。

    三、 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算变相公款旅游吗?
    ​       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是否构成变相公款旅游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则是允许的。如果是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则涉嫌变相旅游。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但一些部门和单位善于打擦边球、钻空子,借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为名,组织学员“半学半游”,即前阶段进行学习培训,后阶段进行考察实践。名义上是考察实践,实际上就是观光旅游,所需费用包含在学习培训中,“学习考察”成了“公款旅游”的代名词。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严格要求,但此风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这些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四、 党员干部业余时间可以打“带彩头”的麻将吗?
           党员干部业余时间休闲娱乐,打打麻将也属正常。但是如果带了彩头,即拿财物做赌注、比输赢,在性质上就可能变成了赌博。有些党员干部分不清娱乐与赌博的界限,认为上班时间8小时以外,只要不影响工作,玩玩“带彩头”的麻将属于“娱乐”活动。正是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助长了党员干部赌博歪风盛行,越玩越大,越陷越深,最终滑入赌博的泥潭。更有甚者,在公共场所聚众赌博、利用赌博行贿和贪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在一些腐败案件中,赌博已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变相受贿的重要渠道,这些人往往利用下级、老板、管理服务对象对自己有所要求和故意输钱的心理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这是党纪国法绝不允许的。对于党员干部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也有违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五、党员干部酒驾如何给予处分?
    ​       酒后驾车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
    ​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  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3.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