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至2025年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比选公告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3:26    阅读量:
  • 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通过比选的方式选聘2024至2025年度(非自然年,下同)常年法律顾问,现就该项目公告如下,欢迎各律所前来竞选。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名称: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至2025年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1.2服务期限:本次合作期限为壹年(具体以比选结束之后签署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为准)。
    1.3项目服务最高限价为:5万元。
    二、服务内容
    2.1对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企业合并(含兼并重组)、分立、改制(含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大额经济合同或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2解答我司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盖有公章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2.3为我司草拟、制订、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提供盖有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2.4应我司要求,参与重大商务或法律事务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出具盖有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2.5应我司要求,就我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等;
    2.6应我司要求,讲授法律事务知识,对职工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7代理诉讼案件;
    2.8起草、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2.9应我司要求,参加公司重要会议、谈判及签约等活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2.10办理我司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5)成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有关部门认定的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供应商成立以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情形。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从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4.2 获取比选文件的地点: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高科汽配园D区11栋3楼312室);
    4.3 获取比选文件的材料要求:(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4 获取比选文件的方式:指定地点领取。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30日9时30分
    5.2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4年4月30日9时30分
    5.3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开启地点: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高科汽配园D区11栋3楼会议室)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5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比选。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选。
    六、比选方式及评审办法
    6.1比选方式:内部比选;
    6.2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及资格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分后,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进行公示。
    七、采购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7.1领取比选文件的同时,供应商须留下通讯联系方式。自领取比选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确保其向采购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保持畅通(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保证往来函件(通知、澄清等)能及时告知供应商并保证能即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7.2本比选公告在网址: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zhuzhouchengfa.com)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高科汽配园D区11栋3楼
    联系人:谈女士   
    联系方式:0731-28672003